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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媒体、社交平台的蓬勃发展,许多人喜欢以发布视频、文章的方式记录和分享自己的生活。少数“按键伤人”者以为躲在网名后面,披上了网络“马甲”,产生了“不用承担任何实际后果”的臆想。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如果发布的内容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则有可能“引火烧身”,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品牌加盟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删除文章链接、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李某系某品牌区域负责人。2022年9月,王某加盟某品牌,李某指导王某选址,后双方因店铺选址问题产生纠纷,王某遂对李某进行投诉。2023年8月,王某在某品牌工作群中转发今日头条等自媒体账号上发布的内容链接,文章内容显示“加盟商不管不问欺骗客户”、“李某诱导使用公司高利息借款”等内容。李某认为王某的行为对其造成严重伤害,降低了李某的社会评价,遂诉至社旗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本案中,被告王某将发布在今日头条、知乎、百度APP上发布的内容链接转发至某品牌工作群,在主观上具有对原告李某的名誉进行毁损的恶意,客观上实施了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造成了原告生活上的困扰,对原告的人格尊严、社会评价均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从人文关怀角度考虑,被告王某在互联网平台发布赔礼道歉容易引发传播,会对原告造成二次伤害,故被告应立即停止侵害,在某品牌工作群中删除所发网络链接,并向原告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对于原告请求被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的请求,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精神受到了严重损害或因被告的侵权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结合本案被告侵权行为和原告的损害情况,本院酌情支持赔偿5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王某即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日内删除转发至某品牌工作群中的今日头条、知乎、百度APP发布内容的链接,限期内向原告李某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须事先经法院审查),并限期内赔偿原告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在现实生活中,名誉权极其容易受到言论的侵害,语言攻击对名誉的影响甚大,且在大数据时代下,各式各样的网络平台与日俱增,公民发表言论的渠道也日益广泛,传播交流更加便捷。但开放、共享的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言论自由不等于情绪宣泄自由,人们在充分享有网络自由表达权利的同时,应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限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谨言慎行,不能为所欲为,不加节制。如果罔顾事实,不分青红皂白做“键盘侠”,甚至为泄一时之愤,逞口舌之快,侵害他人名誉权,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供稿:焦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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