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法院再发《家庭教育指导令》为规范办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正式施行。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积极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在审理涉未成年人抚养权等涉少案件时对监护人进行教育,必要时进行面对面的指导,7月3日,邓州市法院完成了该院“家庭教育指导中心”成立后的首次家庭教育指导。

邓州市法院再发《家庭教育指导令》

该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宋某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发现,因一方长期在外务工,双方缺乏沟通,感情受到影响,未能全面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忽视了孩子的心理与情感需求,导致孩子心理产生一定阴影。为了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督促当事人履行监护职责,引导其正确实施家庭教育,6月30日,该院向朱某、宋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其于7月3日到该院“家庭教育指导中心”接受指导。

7月3日,该院承办法官四级高级法官闻群英联合市妇联副主席乔雪林,市家庭教育促进会秘书长、家庭教育指导师张巧玲共同对当事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在沟通过程中,当事人诉说了心中的不平和委屈,经过开导和教育,他们表示意识到了此前行为的不利影响,认识到了亲自养育、共同参与等家庭教育方式方法的重要性,并表示今后将会承担起家庭责任,重视家庭教育,关注孩子身心健康,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导孩子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惯,对孩子的全面健康成长负责。

邓州市法院再发《家庭教育指导令》

《家庭教育指导令》是人民法院参与家庭教育治理,提升家庭教育能力,改善未成年人家庭生活环境的重要方式,邓州法院在规范办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同时,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和家风,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供稿:梁雅婷 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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