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柏县法院:怀爱民之心,办爱民之事

“刘法官,赔偿款前两天都打过来了,感谢您专业耐心细致地审理,我的案件才能这么快解决......”2024年3月4日,桐柏县法院刘笑寒法官团队收到了当事人送来的锦旗。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0日,司机李某驾驶起重机施工作业时,将桥墩上的钢构掉落在地,导致站在钢构上的原告孙某摔倒受伤并送往医院治疗。治疗终结后,因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孙某将案涉工程的发包单位、转包方梁某、分包方陈某、案涉车辆所有人杨某、叶某和车辆交强险、特种设备险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委托鉴定,原告孙某损伤达到十级伤残,原告请求各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81228.49元。

法院审理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认为本案纠纷涵盖不同的法律关系,形成了请求权竞合。经过释明,原告孙某撤回了对发包单位、梁某、陈某的起诉,要求案涉车辆的车主和保险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交强险公司认为,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特种设备险公司认为,公司仅对原告合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诉讼费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且原告存在过错应承担30%责任。承办法官经过仔细核对计算,确定了原告孙某的合理损失177909.41元。并依法判令交强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下余部分由特种设备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判决下发后,各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二保险公司均在履行期内给付了款项。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刘笑寒解释说,案件当事人不是专业法律人员,对于工程发包及是否存在转包、分包情况难以查清,也难以厘清法律关系,正确确立起诉时的主体。法官只有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行使释明权。关于交强险公司责任承担问题,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08年12月5日作出的《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8)345号)称,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修改后第44条)的规定,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依据上述复函意见,起重机作为特种机动车辆在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虽然是在静止作业状态而非通行过程中发生的,但属于交强险的理赔范围。保监会的答复意见虽不属于法律法规,但保监会作为保险行业的监管机构,其下发的文件对保险公司具有指导作用。(供稿:刘亚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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