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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我要起诉,要回我的工资!”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立案窗口,一位当事人拿着起诉材料激动地说。

据工作人员了解,这位当事人名叫别某,是一名厨师,之前经人介绍,在程某经营的饭店内担任烧烤师傅,因饭店经营不善,生意日渐萧条、入不敷出,程某开始不能及时地为员工发放工资。别某家庭本不富裕,一家人仅靠他在外打工维持生计,因不能按月准时领到工资已严重影响到自身生活,别某向老板程某提出辞职后便离开了饭店,尚有7500元工资未结算。后别某多次找程某追讨,程某始终拒绝支付剩余工资,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别某诉至法院,这才有了开头那一幕。

案件受理后分到了灌涨法庭。接到案件相关材料,承办法官分析,该案系拖欠薪资案,但标的不大只有7500元,应该是因双方矛盾大都不肯让步所致,只要找到症结所在,调解不难。承办法官随即联系双方当事人到庭调解。

调解过程中,被告程某对拖欠工资一事无异议,但称原告别某未提前告知突然提出辞职,不经允许就私自离开饭店,让自己措手不及一时找不到合适的烧烤师傅,致使饭店的经营造成了影响。并声称自己要另案起诉原告,要求其赔偿饭店的经营损失,且不同意支付原告工资。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看到双方互不相让,为防止矛盾升级,承办法官立即决定采用背对背调解的方式,分别对原、被告双方进行释理明法,分析、讲明其中的利害关系。被告作为老板,雇佣员工及时发放工资是自己应尽的义务,不能让员工承担饭店经营的经济损失。原告突然离职的确不对,但也可以理解原告家庭的实际困难,一家人都靠他养活,挣不到钱,父母妻儿都跟着挨饿。面对问题,双方均应该理性、冷静去看待,吵闹争执不仅不利于解决问题,还会让双方陷入诉累纠缠中,耗费人力与财力,得不偿失。经过承办法官耐心调解与沟通,最终被告当庭履行,向原告支付工资7500元,该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一项基本义务。拖欠农民工薪酬的案件往往具有群体性、对立情绪大、矛盾容易激化等特点,处理不好将直接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内乡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坚持用心用情做好调解工作,促使案件即时履行,实质性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不仅提高了诉讼效率,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温度。(供稿:聂传青 雷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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