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什么是反倾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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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反倾销调查是什么意思?

《反倾销协定》规定,一成员方在采取反倾销措施之前须进行反倾销调查,其目的是查实是否存在倾销、产业损害及两者的直接因果关系。反倾销调查由进口方政府当局执行,但反倾销调查的发起须始于由进口方境内据称受损害的产业或其代表提交有关的书面请求。

书面申请应包括下列证据:

倾销状况、产业受到的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的直接因国关系。说明证据的所需资料包括如下内容:

(l)申请者的身份及申请者所代表的境内相同产品生产价值和数量;

(2)有关被视为倾销产品的一套完整的说明,包括该产品所属国家的名称、出口国或原产地国的名称、已知的该产品进口商名单;

(3)被诉商品在原产国或出口国国内市场出售时的价格资料,出口价格的资料,或者该产品在进口方首次向一个的买主转售时的价格资料;

(4)被诉产品的进口数量变化资料,对国内市场相同产品价格影响以及对国内有关产业造成后续冲击的程度和资料,表明有关影响产业状况的经济因素和指数。

进口方当局在接到书面申请后,依据其提出的证据的准确性和充分性.决定是否发起调查。如证据缺乏准确性和充分性,不应发起调查;反之,则可发起倾销调查。但在发起调查之前,当局应通知有关出口方政府;且不妨碍已到岸商品完成清关程序。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进口方当局在没有收到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发起调查的书面申请的情况下,决定发起一项调查,只有在掌握倾销、损害和相互具有因果关系的足够证据时才能开始。

反倾销调查的终止条件:(1)在调查开始后,有关当局发觉倾销或损害的证据不足,应 尽快终止调查;(2)有关当局确定倾销幅度不到正常价值的2%或倾销产品的进口量或者损 害可以忽略不计(如倾销产品的进口量在进口方国内市场上相同产品中的比重不足3%)。应 终止调查:

反倾销调查的期限:在一般情况下,反倾销调查应在其开始后的一年内结束,最长不能超过18个月。

反倾销调查程序涉及的利害关系方是指:被调查产品的出口经营者、进口经营者或外国生产者,或大多数成员为该产品的生产者、出口经营者或进口经营者的同业公会或商会,出口成员方的政府,以及进口方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或大多数成员方在进口方领土内生产同类产品的同业公会或商会。除上述各方外,不排除各成员方允许国内或国外其他各成员方被列为利害关系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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