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院抢救宣告死亡程序

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1) 申请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3)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必须按此顺序申请,顺序在先的申请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顺序的排除在后顺序,同顺序的权利平等。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定期间

(1)下落不明满4年;

(2)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日起满2年;

(3)意外失踪且取得死亡证明的。

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

二、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

1、二者设立宗旨不同。宣告失踪只是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终止不确定的财产关系。宣告死亡,结束被宣告死亡人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

2、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前置程序。既符合宣告死亡的,又符合宣告失踪的,由申请人选择;

再者,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没有顺序限制,而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性。所谓顺序性,是指前一顺序申请人没有申请的,后顺序人无权申请。如配偶宣告失踪,父母宣告死亡的,法院应该宣告失踪,不能宣告死亡。同一顺序人有申请宣告死亡的,有申请宣告失踪的,宣告死亡;

3、法律后果不同。宣告失踪,法院指定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顺序性,而且财产代管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宣告死亡,终止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财产依法继承,婚姻关系归于消灭,其子女可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三、宣告死亡的概念及条件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生理死亡的对称,与生理死亡不同的是,宣告死亡是一种法律推定。

(二)宣告死亡的条件

(一)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产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终结之日起计算。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宣告失踪人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的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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