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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为自己捡了“大便宜”,没想到触犯了刑法,近日,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给贪图“便宜”的人敲响警钟。
2023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在邓州市某镇农商银行的ATM机中,发现被害人孙某遗留在ATM机内已经输入过密码的信用卡,便使用该信用卡取出现金二笔共计人民币1万元,孙某在收到手机短信取款提示后遂报警。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将钱款退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本案中张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张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判决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用好管好信用卡,对自己的信用卡要谨慎管理并依法使用,尽量避免发生遗漏、遗失等现象。一旦发现信用卡丢失,应及时向发卡银行挂失,发现钱款有损失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对捡拾或通过其他渠道,获取的他人信用卡,应通过银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归还卡主,万不可因一时贪念,使自己深陷囹圄。(供稿:邓州法院 张松 罗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