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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方式打造新时代鱼米之乡

《苏州市乡村建设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苏报讯(记者 朱雪芬)农房建设如何规范?乡村风貌怎么提升?传统村落和特色精品乡村怎么设计?昨天,苏州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苏州市乡村建设条例(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苏州将通过地方立法推进乡村建设、提升人居环境,打造新时代鱼米之乡的苏州样板。

乡村建设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广大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重要民生工作。苏州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工委主任陆文华表示,近年来,我市坚持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放在农村,持续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乡村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但与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相比,与落实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走在前做示范”的要求相比,我市乡村建设依然存在一些短板和薄弱环节,不少问题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规范和指引。同时,近年来,我市各地在乡村建设工作中摸索出了一些行之有效、具有苏州特色的机制办法,为立法工作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实践经验。

根据条例草案,苏州将对村庄规划和乡村设计、风貌提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农村住房建设、片区化推进乡村建设等方面进行规范。

针对乡村风貌提升,条例草案提出了总体要求,要体现江南水乡特色,保持农村生活特点,尊重乡村自然肌理。明确传统村落和特色精品乡村要开展乡村设计,鼓励其他村庄根据实际需要开展乡村设计,并强调乡村设计应当尊重村庄传统格局,保持村庄风貌的整体性、协调性和地域特色,保护和利用本地自然资源、历史文脉。

农村住房建设是本次立法的重点。条例草案对农房建设相关审批流程和时效作了相应规范。针对基层反映的农户申请宅基地审批时间过长等问题,细化新建和翻建农户不同的申请材料要求,新增村委会核实申请材料期限、集体讨论通过后公示期限;按照行政审批权限、土地和规划审批工作实际,并参考了上海、绍兴等地的做法,制定了农房用地和规划许可审批规定,明确用地审批期限、建房规划许可材料转交和审批期限。

对于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条例草案强调城乡一体化推进,实现城乡共建共享。同时,结合国家乡村建设行动,从消防设施、交通设施、水利设施、供水污水设施、环卫设施、乡村用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基础设施数字化方面,作出高标准建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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