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处理方式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补办抵押登记,如果是抵押人故意不办的,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由于抵押机构的过错没有办理的,抵押权视为已经有效设立。
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怎么办?
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在债权人不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补办抵押登记。如无其他债权人对不动产抵押物主张权利或者不动产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抵押权人要求抵押人补办登记的,法院应予支持。因为不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只是抵押权没有设定,抵押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
2.权利凭证已经交付而登记机关有过错的,可以认为抵押权已经设立。如因登记机关的原因,未办登记手续,抵押人已将抵押财产的权利凭证交付给抵押权人的,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权有效设定,此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抵押人故意不办理登记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如债权人无过错,法院可判令负有办理抵押登记义务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抵押登记流程如下:
1.抵押登记申请
2.受理申请
审查银行贷款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实、齐备,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予受理,给该申请编号并给回执。
3.审核
登记机关从房地产登记册查明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状况,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并通知抵押当事人。
4.登记
对住房贷款核准抵押登记的,在房地产权利证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并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作抵押记录。
5.收费发证
由抵押当事人凭回执、身份证明及交费凭证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