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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合伙合作、共同投资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但现实却存在一些只分红利不担风险的约定,这样的约定是合伙吗?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而非合伙关系。

2019年3月19日,被告李某因修路资金不足,与原告黄某协议,由原告黄某出资完成工程,到2019年6月1日前付清原告黄某的出资款,并给付利润200000元,二被告王某提供保证担保。原告黄某实际出资318009元,约定时间到期后,被告李某给付部分出资和利润,尚欠原告228009元。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二被告一直推诿不给。后因欠款问题产生纠纷,原告诉至西平县人民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黄某按照协议约定办理了合伙项目相关事宜,并参与了项目管理,但原告提供资金,不只收回投入本金,还收取固定数额的回报,并不承担经营风险,该约定属于保底性质条款,违背了合伙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原则,该约定无效,不属于合伙关系,应该认定为借贷关系。遂民间借贷纠纷作为判决。

法官提醒:如若出借给他人款项,一定要按照正规格式打好欠条,如果是合伙,合伙人一定要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避免出现纠纷。(冯占华 杨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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