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所有权归属解释:
在承揽合同条件下,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的归属
建造中的船舶,是指船舶建造合同签订后,船舶建造完毕并交付定造人之前,所有用于建造船舶的材料和附件的总和。它可能是完工船舶即制成品,也可能是在建船舶即半制成品,甚至可能是刚进船厂的船用材料的设备。在承揽合同条件下,合同双方未对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约定的,其所有权的归属如何呢?我国《海商法》及其它民事法律法规对建造中船舶所有权都未有直接规定,但从某些条款可作间接推导。
海商法第25条第2款是什么?
《海商法》第25条第2款:"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依照民法的一般规定,留置权的发生应当具备三个要件: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权和占有的财产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二在修船合同关系中,由于可能存在定期租船、定期租赁等法律关系,为了保护修船人的利益,司法实践中,承认债务人所经营(未必拥有所有权)的船舶可以成为船舶留置权的标的;但在基于造船合同产生的留置权中,由于留置物是新建船,不可能存在租船的情况,故排除了债务人是船舶经营人的可能,即只有债务人是建造中的船舶所有人时,造船人方可留置其船舶,换一个角度说,法律赋予了造船人留置权的同时,也肯定了债务人即船东对建造中的船舶的所有权。
根据以上分析,在承揽合同条件下,选用的结果对船厂是非常不利的。船东从船舶一动工就享有合同船舶的所有梳,即使其拒付船款或有其他重大违约行为,船厂除了行使留置权外不得对船舶做任何处分,这对船厂而言极具风险。
在买卖合同条件下,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的归属
如果船舶建造合同的性质为买卖合同,情况就会大不一样。我国〈合同法〉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按照合同或其他合同方式转移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外有约定的除外。"这样的法律规定具有相当的弹性,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各自的情况进行有选择的约定。
买卖合同条件下,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的转移主要有以下三种:
1、交船时转移所有权
交船时转移所有权,船厂的利益得到较充分的保护,如融资造船,在船东解除合同时,可以寻找新的买家等等。但对船东而言,在建造过程中,若船厂倒闭或有其他毁约行为,而此时船东不享有所有权,仅仅是船厂的债权人之一,这就使其先前支付的预付款或部分船价面临极大的风险。
2、立即转移所有权
是指合同签订后,建造中的船舶一动工,其所有材料、设备一进厂,所有权就归船东所有。这一条款只有当船东负责全部船舶建造费用的筹措时才会被使用。但这种做法在实务中对船东仍有凤险。如限制了船东对合同终止或解除的灵活度,一旦船舶有严重的质量的缺陷,这时对交付船舶的所有权的拥有反而变成负担。
3、建造期间转移所有权
在船舶建造期间向船东转移所有权是一个中间的解决方案,在建船舶所有权根据船东给船厂的已付金额在合同签订后和正式交船之前逐步转移给船东,也就是说只要船舶一开始建造、船东一付款或材料、设备使用于建造中的船舶,船东即拥有对船舶及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对尚未使用于船舶但已打上标记的材料,船东仅对其已付款部分享有所有权。当然,船东最好如将其对船舶所有权办理登记手续,以避免船厂不履行合同或破产元支付能力时追飞回已付金额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