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外市的刘先生(化名)来到罗山县人民法院,亲手将一面写有“人民的好法官、执法公正清廉”的锦旗送到该院民一庭杨前国法官的手中,感谢法官高效办案、公正判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刘先生和李某(化名)等人带着自己的施工机车一起在朱某(化名)的工地做建设工程项目。期间,刘先生因有事需要处理,离开工地一段时间,等他回来工地时,发现自己的铲车竟不翼而飞。刘先生四处询问此前的工友,一名工友说可能是工地上的李某将其卖掉了。
刘先生立即电话联系李某,李某最开始支支吾吾不愿承认,经刘先生再三追问,他在电话中承认自己拉走并卖掉了工地上一辆某品牌的铲车。原因是项目承包人朱某拖欠自己的工钱,他在与朱某联系的过程中,朱某称该车辆属于朱某自己名下,为追回欠款,他才将其处理卖掉,大约买了三、四万元。而不巧的是,项目承包人朱某已于近日不幸离世,双方无法进行对质,确定该铲车的所属权。
了解情况后,刘先生随即选择报警,民警在了解案情并勘查现场后,建议刘先生到法院进行起诉,以维护自身的财产权益。此后,双方多次协商赔偿事宜均未果,刘先生认为李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审理经过
因争议较大,双方未能在诉前达成调解。罗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员额法官杨前国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原告刘先生的铲车是否是被告李某出卖,以及该车辆的具体的损失价值。庭审中,被告李某一方辩称自己和刘先生都是在工地打工的,自己没有开、卖刘先生的车。此前与刘先生通电话时,他只是说将朱某的车辆卖了,并不是卖的原告的车。
在法庭上,刘先生一方出示了该品牌装载机(铲车)的购车协议、出厂合格证、车辆照片,证明铲车归其所有,法官当庭联系了此前卖家进行了核实,以此认定该车辆为原告所有。
刘先生同时提供了与被告李某此前的通话录音作为证据。电话录音中,被告李某认可自己将工地上一辆该品牌的铲车出卖了,称朱某说是朱某本人的车,但其未提供证据证实,且该陈述内容与原告的通话内容不符,故法庭不予采信。经过认真研判,法庭认定是被告李某将原告刘先生的铲车出卖了,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后,刘先生申请对涉案铲车价值进行认定以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但是因该铲车现无实物,无法鉴定,在经法官释明后,刘先生依据被告在电话录音中对其卖铲车价值的认可,变更诉讼金额为40000元。该诉求有事实依据,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法官遂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刘先生装载机(铲车)损失40000元。
判决书送达后,刘先生对杨前国法官高效公正断案表示满意,并亲自驱车两百多公里,将一面印有“人民的好法官、执法公正清廉”的锦旗送到法官的手中,以表感谢。
法官说法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侵害公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案中,刘先生提供的人证物证均可证明案涉装载机(铲车)归其所有。被告为了要回欠款,未经原告允许,未对车辆所有权进行核实,便私自售卖车辆,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当合法财产权益受到侵犯时,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被侵权人可要求侵权人赔偿相应的损失。被侵权人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寻求帮助;而劳动者在面对欠薪时,也要通过正当途径,理性、合法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切不可未经核实私自变卖处置他人财物,让维权“变了味”,那样可能触犯法律,令自己身陷囹圄。(郝昱玮 彭莹莹 杜言 左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