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机动车的所有人与机动车的使用人不是同一个人的现象越来越多,但若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的使用人肇事后逃逸,机动车的所有人又无法提供实际驾驶员的身份信息,那么受害人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呢?近日,泌阳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类似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一起来看看吧。


【资料图】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25日晚上,在泌阳县某乡镇学校门前路段,逃逸驾驶员驾驶安某所有的小型轿车沿文化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上述地点左变道时,与对向行驶的杨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杨某受伤,后逃逸驾驶员驾驶小型轿车逃逸。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逃逸驾驶员(交警部门未侦查到其个人信息)负事故全部责任。安某所有的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事故发生后,韩某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若千元。出院后韩某无法找到肇事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安某(肇事车辆所有人)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逃逸驾驶员驾驶安某所有的小型轿车与杨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杨某受伤,逃逸驾驶员应当对杨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安某作为小型轿车的所有人,对车辆有管控义务,但其未到庭说明驾驶员的情况,导致无法核实逃逸驾驶员的身份,进而影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安某在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上与逃逸驾驶员具有同等过错,应当承担与逃逸驾驶员同等的责任。逃逸驾驶员驾驶的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逃逸驾驶员逃逸,因此,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逃逸驾驶员的个人信息无法确定,机动车所有人对机动车有管控义务,又拒不到庭说明驾驶员的情况,导致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进而影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机动车所有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是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可能导致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驾驶员应特别注意避免,法官建议:

谨慎驾驶,安全出行。驾驶时密切留意道路、车辆等异常,不确定是否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停车查看。确定发生交通事故时,应保护好现场。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应立即抢救伤员,迅速报案。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是驾驶员的法定义务,与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及驾驶员是否有责无关。

在得到事故处理人员的同意前,切勿离开事故现场。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清事故原因、准确判定责任,同样是驾驶员的法定义务。擅自离开事故现场,很可能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安坤 周田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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